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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违法违规案例警示|遭受胁迫窃密泄密

典型案例:

2013年12月,某省省直机关原副局长李某赴境外参加短期培训。其间,李某禁不住境外间谍组织代理人刘某(另案处理)美色诱惑,被境外间谍组织人员当场捕获并拍摄裸照。境外间谍组织以此要挟李某,李某无奈履行了参加间谍组织的手续。回国后,李某存在侥幸心理,并未向组织汇报自己被威胁加入境外间谍组织的事情。2014年2月,李某利用职务之便,将多份工作文件私自拷贝后交予刘某,由其转交境外间谍组织。经鉴定,其中包含1份秘密级国家秘密。事件发生后,李某被以间谍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案例警示:

控制胁迫,亦即通过了解、发现、掌握的对象名誉、地位的隐私或犯罪证据,作为要挟手段,迫使其就范。在众多陷阱中,情报机关设置的色情陷阱最为常见。案例中,李某就是在赴境外短期培训期间,落入了境外间谍组织代理人刘某的美色陷阱,被境外间谍组织人员当场捕获并拍摄裸照。这一把柄导致李某被要挟加入间谍组织,并利用职务之便实施非法提供国家秘密行为。在现实生活中,像李某这样意志不坚定、存贪欲色念的人极易成为境外间谍情报机关的棋子,被拉拢策反,实施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间谍行为。对于间谍窃密、泄密犯罪,应当按照我国刑法有关间谍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等罪名严惩不贷。

 

预防措施:

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境或者出国旅游时,不要随便暴露身份,不要出入涉黄、赌博等复杂场所,不要随便接触来路不明的人,防止被境外间谍情报机关攀拉;与境外人员接触过程中,不要谈论敏感话题。在特定环境下误入歧途,在境外受胁迫或者受诱骗参加敌对组织、间谍组织,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应及时向我国驻外机构如实说明情况,或者入境后直接或通过所在单位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如实说明情况,有悔改表现的,可以不予追究。


公司因公或因私出国(境)均有完善的制度保证,严格的审批流程。各类登记备案人员的出国(境)证件均由专人管理,建立台账,定期与出入境管理部门进行对照核实,保证登记备案“应备尽备”,相关证件“应收尽收”。同时,对通过审核审批的出国(境)人员行前进行保密提醒,返回后进行回访,了解出国(境)整体情况,及时堵塞漏洞,保证国家秘密安全。

(通讯员:李靳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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