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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讲堂 | 关于派生定密的一些思考(二)

《派生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总结了派生定密的4种主要情形:一是派生事项与已定密事项完全一致的,二是涉及已定密事项密点的,三是对已定密事项进行概括总结、编辑整合、具体细化的,四是原定密机关单位对使用已定密事项有明确定密要求的,符合其中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根据该条款,在日常定密工作中需要把握两个基本原则。一是“确有必要”,即涉及已定密事项密点或者主要内容应当派生定密。如果派生事项与所执行或者办理事项完全一致,应当严格按照所执行或者办理国家秘密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定密。例如,全文转发上级机关单位涉密文件等。如果派生事项与所执行或者办理事项部分一致的,在定密过程中要分情况处理。主体内容一致或者关键内容(密点)一致的,按照所执行或者办理国家秘密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定密。例如,转发、引用、摘抄涉密文件的基本框架及其主要内容的;涉及所执行或者办理事项的型号、地点、时间节点、统计数据等核心要素的。非密点内容一致或者仅个别字句(非关键内容)一致的,可以不定密。


二是“要素一致”,即密级、保密期限应当按照已定密事项确定,知悉范围根据实际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派生国家秘密的密级应当与已定密事项密级保持一致。已定密事项明确密点及其密级的,应当与其所涉及密点的最高密级保持一致。已定密事项确定了保密期限则派生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与其一致,如果已定密事项按照密点定密,则派生国家秘密保密期限应当与其所涉及密点的最长保密期限保持一致;“知悉范围”是判断国家秘密是否泄露的依据之一,应当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内,能够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具体人员。原定密机关单位有明确规定的,应当遵守其规定。

(通讯员:李靳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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