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典型案例:
某市市委副秘书长马某在筹备年底全市经济工作会议期间被安排因公出国。为不影响所负责会议材料的审改,马某擅自将6份秘密级会议材料和有关内部资料随身携带,准备出国,在机场海关检查时被海关人员发现,当场扣留。事件发生后,马某被责令向市委保密委作出深刻检查,取消其当年市委办公室工作实绩考核评优资格。
案例警示:
机关、单位因工作需要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至境外的情况逐渐增多。个人携运方式存在严重泄密风险隐患,难以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可控。按照各国进出境法律的一般规定,非外交人员进出境都应当接受海关等执法机关检查。非外交人员携带国家秘密载体进出境,有关人员和载体都不享有国际法的豁免保护权,无论是随身携带还是随机托运,都可能因接受有关国家海关查验而导致国家秘密载体失去控制,造成国家秘密泄露。保密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规定,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办理批准和携带手续。因此,任何私自携带涉密载体出境的行为,都是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应当严厉禁止的行为。
案例中的马某,未经审批就私自携带涉密文件、资料企图出境,所幸携带的涉密文件、资料都在海关检查时被发现,及时避免被携带出境。据此,对马某应当给予适当的处分。
预防措施:
为确保涉密载体出境的安全保密,杜绝可能的泄密风险,应当严格执行公司《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办法》关于涉密载体传递中有关出境方面的相关规定。严禁通过邮寄、托运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严禁个人携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确因工作需要携带机密级、秘密级涉密载体的,由省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办理批准和携带手续,通过外交信使(含临时信使)携带、传递。禁止携带绝密级涉密载体出境。
(通讯员 李靳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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