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典型案例:
2013年12月,有关部门发现某集团公司未能按时清退5份涉密文件。经调查核实,未能按时清退的涉密文件分别于2009年、2011年、2012年被公司党群事务部和其下属单位擅自销毁。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给予该集团公司党委副书记刘某、办公室副主任雷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其他责任人员进行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及经济处罚等。
案例警示:
按照有关规定,机关、单位对于制发层级较高、密级较高的文件,需要在有关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清退和销毁。原则上,党政文件必须定期清退,其他文件应根据制发机关是否有清退要求进行分类处理。从有关部门文件清退和检查情况看,基层机关、单位在文件管理方面出错概率明显偏高。有的单位平时看似保密工作做得不错,清退时却发现上级密件早已“不翼而飞”,反映出文件登记、流转、管理等环节存在突出隐患问题。对此,新保密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明确要求,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强调“按照规定应当清退的秘密载体,应及时如数清退,不得自行销毁”。
案例中,有关部门发现某集团公司有3个年度5份涉密文件未能按时清退。这些文件被公司党群事务部和其下属单位擅自销毁。出现这种情况,与该集团公司有关领导,特别是负责文件管理的部门领导有直接关系。他们对公司收文中应清退的涉密文件疏于管理,每年也未履行清点、清退手续,从而导致3个年度的涉密文件全部被自行销毁。这种严重失职渎职行为,违反了前述保密法和有关保密管理规定,应当受到处分。
预防措施:
为确保涉密载体销毁管理安全可控,应当严格执行公司《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办法》关于涉密载体销毁的相关规定:在涉密载体接收环节认真履行清点、登记、分办手续,对需要清退的涉密载体重点做好记录;对需要清退的涉密载体,要经常检查所处状态,确保始终处于可控状态;凡规定应退回的涉密载体,都应按期将载体退回制发机关,及时更新台账,做到账实相符。
(通讯员:李靳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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